下)
| 北部 機關地址 | 台北市濟南路一段2之2號中央聯合辦公大樓3至5樓 |
|---|---|
| 總機 | (02) 2343-2888 |
| 傳真 | (02) 2343-2968 |
| 服務時間 | 申請護照、簽證及文件證明櫃台受理時間為週一至週五(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不上班) 上午:08:30 — 下午:17:00 (中午不休息,另申辦護照櫃台每週三延長辦公時間至20:00止) |
| 中部 機關地址 | 台中市黎明路二段503號1樓 |
|---|---|
| 總機 | (04)22510799 |
| 傳真 | (04)22510700 |
| 服務時間 | 申請護照、簽證及文件證明櫃台受理時間為週一至週五(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不上班) 上午:08:30 — 下午:17:00 (中午不休息,另申辦護照櫃台每週三延長辦公時間至20:00止) |
| 南部 機關地址 | 高雄市成功一路436號2樓 |
|---|---|
| 總機 | (07) 211- 0605 |
| 傳真 | (07) 211- 0704 |
| 服務時間 | 申請護照、簽證及文件證明櫃台受理時間為週一至週五(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不上班) 上午:08:30 — 下午:17:00 (中午不休息,另申辦護照櫃台每週三延長辦公時間至20:00止) |
| 東部 機關地址 | 花蓮市中山路371號6樓 |
|---|---|
| 總機 | (03) 833-1041 |
| 傳真 | (03) 833-0970 |
| 服務時間 | 申請護照、簽證及文件證明櫃台受理時間為週一至週五(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不上班) 上午:08:30 — 下午:17:00 (中午不休息,另申辦護照櫃台每週三延長辦公時間至20:00止) |
須準備文件:
(一)已填好資料的普通護照申請書1份
(二)繳交最近6個月內拍攝之彩色光面白色背景護照照片1式2張
(三)年滿14歲者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退還),並將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分
別黏貼於申請書正面(正面影本上須顯示其換補發日期)
(四)新臺幣1600元
(五)未成年人(未滿20歲,已結婚者除外)申請護照,應先經父或母或監護人在申
請書背面簽名表示同意,除黏貼簽名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外,並應繳驗國民身分
證正本。倘父母離婚,父或母請提供具有監護權之證明文件正本(如提供三個
月內戶籍謄本者請保留完整記事欄)及國民身分證正本
2.不便親自辦理須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由戶政事務所人員就首次申請護照
者本人之國民身分證資料與普通護照申請書所填具之相關資料加以核對。經比對無誤
後,再就申請人本人與普通護照申請書所黏貼照片、國民身分證照片影像,進行人貌
核對,倘均確認無誤,戶政事務所人員即在申請人之普通護照申請書上加蓋章戳,以
為證明。未滿14歲且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則須繳驗戶口名簿或最近3個月內申請之戶
籍謄本),再由受委任人辦理護照流程
辦理人別確認須準備文件:
(一)已填好資料的普通護照申請書1份(二)繳交最近6個月內拍攝之彩色光面白色背景護照照片1式2張
(三)年滿14歲者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退還),並將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分
別黏貼於申請書正面(正面影本上須顯示其換補發日期)
(四)未滿14歲且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請繳驗戶口名簿正本(驗畢退還)及附繳影
本1份或繳交最近3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並須由直系血親尊親屬、旁系血親
三親等內親屬或法定代理人陪同辦理。陪同辦理者應繳驗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如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或政府機關核發可資證明親屬關係之文件正本及影
本)
3.護照出爐
